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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Effective C++》
條款26:盡可能延后變量定義式的出現時間
只要你定義了一個變量而其類型帶有一個構造函數和析構函數,那么當程序的控制流到達這個變量定義式時,你便得承受構造成本;當這個變量離開作用域時,你便得承受析構成本。即使這個變量最終并未被使用,仍需耗費這些成本,所以你應該盡量避免這種情形。
對于“盡可能延后”的理解:
不只應該延后變量多的定義,直到非得使用該變量的前一刻為止,甚至應該嘗試延后這份定義直到能夠給它初始實參為止。如果這樣,不僅能夠避免構造(析構)非必要對象,還可以避免無意義的default構造行為。更深一層說,以“具明顯意義之初值”將變量初始化,還可以附帶說明變量的目的。
在循環中如何選擇呢?
//方法A:定義于循環外 Widget w; for(int i = 0;i < n ; i++) { w = 取決于i的某個值; ... } //方法B:定義于循環內 for(int i = 0 ; i < n ;i++) { Widget w(取決于i的某個值); ... }
分析:
做法A:1個構造函數 + 1個析構函數 + n個賦值操作
做法B:n個構造函數 + n個析構函數
如果classes的一個賦值成本低于一組構造+析構成本,做法A大體而言比較高效。尤其當n值很大的時候。否則做法B或許較好。
此外,做法A造成名稱w的作用域比做法B更大,有時那對程序的可理解性和易維護性造成沖突。因此除非(1)你知道賦值成本比“構造+析構”成本低;(2)你正在處理代碼中效率高度敏感的部分。否則你應該選擇做法B。
總結:
盡可能延后變量定義式的出現。這樣做可增加程序的清晰度并改善程序效率。
2016-11-07 21:33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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