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語言中的用戶標識符(變量名、函數名等)的命名規則如下:
標識符由字母、數字和下劃線組成。
標識符必須以字母或下劃線開頭,不能以數字開頭。
標識符區分大小寫,即"abc"和"ABC"是不同的標識符。
標識符的長度沒有限制,但習慣上應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,以增加代碼的可讀性。
標識符不能是C語言的關鍵字,如if、for、while等。
標識符不能包含空格和特殊字符,如@、#、$等。
標識符不能與系統庫函數或全局變量同名,以免引起沖突。
以下是一些示例合法的標識符:
myVariable
score
_count
MAX_NUM
incrementByOne
需要注意的是,雖然C語言標準允許使用中文等非ASCII字符作為標識符,但不推薦這樣做,因為這會增加代碼的可讀性和可移植性方面的問題。